辽宁税务:中小微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操作指南


一、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适用范围及对象


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缓缴险种及费款所属期


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6月至2022年12月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最迟补缴期


2023年1月31日


办理方式


均由企业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缓缴社保费申请,沈阳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缴费人也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缓缴社保费申请。三项社会保险参保地不一致的企业,可按险种分别由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具体请咨询当地社保经办机构。


业务要求


(一)可缓缴的费款仅限于单位缴费部分;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参保单位应该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每月按时足额缴纳。


(二)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参保单位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


(三)缓缴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政策依据


(一)国家级文件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


(二)省级文件


1.《关于进一步做好助企纾困和民生保障有关的通知》(辽人社发〔2022〕10号)


2.《关于部分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人社发〔2022〕22号)


3.《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和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岗作用的通知》(辽人社发〔2022〕19号)


二、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适用范围及对象


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缓缴险种及费款所属期


2022年7月至9月,对全省范围内符合缓缴规定的参保单位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和生育保险费, 7月已完成申报缴费的,缓缴期限可顺延至10月份。


最迟补缴期


缓缴单位在11月15日前缴费的,免收滞纳金。


办理方式


省医保局和省税务局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确定全省阶段性缓缴的参保单位范围。范围内参保单位无需提交申请,直接享受缓缴政策。由于数据变动等原因未及时纳入缓缴范围的参保单位,由参保单位向所在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出具书面承诺后办理缓缴。纳入缓缴范围的参保单位可自行选择是否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和生育保险费。


业务要求:


(一)缓缴单位职工个人缴费部分须正常核定缴纳。


(二)缓缴期间,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应享尽享,缓缴单位正常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的参保职工,其个人账户按规定划入。


政策依据


(一)国家级文件


《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国保发〔2022〕21号)


(二)省级文件


《转发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辽医保发〔2022〕9号)


来源:辽宁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
发布:2022-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