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一、享受补贴的对象和条件
具有区内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已进行失业登记并认定的下列人员:
(一)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安置的“3545”人员(女年满35周岁及以上、男年满45周岁及以上);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三)城镇持《残疾证》的残疾人;
(四)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五)自失业登记之日起连续6个月以上未实现就业的城镇失业人员;
(六)军烈属、现役军人配偶、复员退役军人(不含自主择业军转干部);
(七)城镇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
(八)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西藏籍高校毕业生参照《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九)城镇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失业农牧民。
二、申请材料
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资格认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就业创业证》;
(二)残疾需持《残疾证》;
(三)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须持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
(四)军烈属证明、随军家属且处于失业状态的证明、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明(不含自主择业军转干部);
(五)高校毕业生学历证明;
(六)被征地乡(镇)、街道应出具的土地被征用证明;
(七)其它有关的个人证明材料。
三、申报地点
户籍所在地人社部门
四、申请流程
登陆“西藏公共就业服务网上大厅”点击“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后,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电子版证明材料。
五、补贴标准和期限
(一)补贴标准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实际缴费的2/3。
(二)补贴期限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距自治区规定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不足5年可延长至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来源:日喀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相关业务链接:
发布:2022-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