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 政策解读《关于省本级医疗保险增加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病种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办法》(冀政办发〔2021〕6号),进一步提高省本级参保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切实减轻参保群众医疗费用负担,增强医保制度普惠性、可及性,我们印发了《关于省本级医疗保险增加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病种的通知》(冀医保规〔2022〕4号,简称《通知》),决定在省本级原有慢性病特殊病的基础上,对省本级参保人再增加19种门诊慢性病和4种特殊病。

 

一、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医疗保障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提出: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逐步扩大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将部分治疗周期长、对健康损害大、费用负担重的疾病门诊费用纳入共济保障,对部分适合在门诊开展、比住院更经济方便的特殊治疗,可参照住院待遇进行管理。省本级目前参保人员享受38种门诊慢性病、5种门诊特殊病待遇。经梳理对照全省情况,通过深入调研论证、临床专家论证,结合省本级实际,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决定增加省本级门诊慢特病病种,进一步缓解参保职工就医负担、提升医疗保障待遇水平。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四部分。

 

第一部分关于门诊慢性病。主要明确新增19种慢性病。将“慢性萎缩性胃炎”等18种慢性病新增纳入省本级保障范围;将原“精神分裂症”改为“精神障碍”,在原“精神分裂症”基础上,增加“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病种内涵。

 

第二部分关于门诊特殊病。主要明确新增4种特殊病。新增短肠综合症、银屑病2种特殊病;扩大原特殊病“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范围,将肺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纳入;将原“再生障碍性贫血”由慢性病修改为特殊病。

 

第三部分关于申报认定。说明了申报流程及注意事项。继续实行“网上自主申报、医疗机构评审认定、医保待遇即时享受”模式,参保患者可注册登录河北智慧医保小程序,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佐证资料进行申报,提交后携带纸质资料到所选定的医疗机构相关科室进行现场核验,经评审医师初审、复审通过后,即可享受待遇。

 

第四部分相关要求。就政策宣传、门诊慢特病评审认定管理服务、认定行业监管及实施时间进行了明确。

 

三、《通知》的主要意义

 

本《通知》的出台,是再次增加省本级门诊慢特病病种,病种新增后基本涵盖了目前省内参保职工门诊常见慢性病及门诊治疗周期长、用药负担较重的病种,较好地缓解了参保人员的就医经济负担。

 

2022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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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2-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