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 区直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服务指南


满足下列条件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区直单位职工申报生育需符合两个条件:

 

(一)职工如果是报销生小孩费用的,需整个孕期都要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如果是报销上环取环、结扎等费用的,要在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符合国家、自治区生育政策规定。

 

生育保险待遇覆盖人群

 

(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上班族(女职工)。

 

(二)未就业或未享受过生育待遇的配偶(男职工配偶)。

 

(三)参保的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女性参保人)。

 

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报销范围

 

(一)女职工因流产、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一定标准支付(详见下表),实际费用低于支付标准按实际费用支付,实际费用高出支付标准部分由个人负担。产前检查费用可使用个人账户余额支付。

 

(二)女职工因诊治生育而引起的疾病,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

 

(三)职工实施计划生育的费用,包括放(取)宫内节育器、绝育术、复通术、皮埋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一定标准支付。

 

(四)男职工的配偶为无业人员或未享受过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的,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生育保险待遇项目支付标准表

 

 

注:表中顺产、难产、流产的医疗费支出标准均含产前检查费。

 

生育保险待遇报销方式

 

*申报生育医疗费用:

 

(一)本地定点医院就医:参保女职工到医院医保科进行生育审批备案,审批时按情形提供:①申报生育医疗费用的,需提供生育登记材料复印件或用结婚证复印件及《符合生育政策承诺书》原件替代;②申报流产医疗费用的,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出院可持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保卡直接结算。

 

(二)异地医院就医(或男职工配偶申报):参保人自费结算后将申报材料交由单位,单位专管员向广西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统一申报(领取失业金期间的生育女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女)需自行申报)。

 

*申报生育津贴:区本级参保人由单位统一提交相关材料至南宁市青秀区星湖路26号1号楼1楼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中心医保分中心(广西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服务大厅)办理或登录广西医保网上服务大厅申报。

 

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所需材料

 

(一)需申报生育医疗费用或同时申报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的:

 

1.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前台办理需提供】

 

2. 《广西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原件,【前台办理需提供】

 

3. 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发票丢失的,可提供发票存根复印件并加盖医疗机构财务章,同时签署承诺书。)

 

4. 与医疗费用发票对应的费用结算清单原件

 

5. 病历资料(申报住院费用的,提供出院记录;申报门诊费用的,提供门诊病历和疾病诊断证明)复印件

 

6. 参保单位的银行账户复印件(若医保系统能自动获取单位账号相关信息的,免于提供。领取失业金期间的生育女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女)申报生育医疗费用,提供本人银行账户。)

 

7. 按情形提供符合生育政策证明材料:

 

① 申报生育医疗费用的,需提供生育登记材料复印件或用结婚证复印件及《符合生育政策承诺书》原件替代

 

② 申报流产医疗费用的,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生育登记材料、结婚证能通过自治区共享数据交换平台获取的免于提供。)

 

8. 生育保险缴费情况证明原件(跨统筹地区就业且未中断缴费的参保职工,应提供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开具的生育保险缴费情况证明,加盖公章。)

 

9. 配偶身份证及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证明或没有重复享受生育待遇的承诺书。其中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承诺书原件。(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或不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申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及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证明或没有重复享受生育待遇的承诺书。)

 

【生育医疗费与生育津贴支付同时办理可合并提供材料。】

 

(二)需申报生育津贴的:

 

1.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前台办理需提供】

 

2. 《广西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原件,【前台办理需提供】

 

3. 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医疗费用在本地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可通过医保结算系统查询的免于提供。发票丢失的,可提供发票存根复印件并加盖医疗机构财务章,同时签署承诺书。)

 

4. 病历资料(申报住院费用的,提供出院记录;申报门诊费用的,提供门诊病历和疾病诊断证明)复印件。注:境外生育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和病历资料(非中文材料的,需同时提供翻译公司出具的翻译文件,和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 按情形提供符合生育政策证明材料:

 

① 申报生育津贴的,需提供生育登记材料复印件;

 

② 申报流产津贴的,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生育登记材料、结婚证能通过自治区共享数据交换平台获取的免于提供。)

 

6. 参保单位的银行账户复印件(若医保系统能自动获取单位账号相关信息的,免于提供。)

 

7. 生育保险缴费情况证明原件(跨统筹地区就业且未中断缴费的参保职工,应提供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开具的生育保险缴费情况证明,加盖公章。)

 

生育保险待遇网厅申报流程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保网上服务大厅网址:

https://ybwt.ybj.gxzf.gov.cn/web/hallEnter/#/Index

 

(一)用户注册流程:单位登录→立即注册→依次录入单位信息、经办人信息→点击注册→注册完成

 

(二)申报流程:单位经办人登录→进入单位网厅→更多服务→网上经办→生育业务→选择需要办理对应业务的端口→上传相应材料→提交

 

生育保险待遇业务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生育保险待遇业务结果查询

 

(一)审批结果通过手机短信通知

(二)医保经办受理大厅现场查询

(三)微信扫描受理单二维码查询

(四)登录广西医疗保障网上服务大厅查询



相关业务链接:

  1. 广西医保公共服务平台·网上服务大厅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2-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