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 政策解读《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一、政策背景

 

按照《抚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抚顺市人民政府第111号令)和《关于印发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4号)精神,职工本人工资总额超过全口径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300%作为缴费基数,低于全口径平均工资的以全口径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本年度参加工作或调入本市工作的职工,按本人实领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工资总额不明确的,以上年度全口径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二、2022年医保年度缴费基数

 

结合我市实际统计数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参保人数,确定我市2022年医保年度(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执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为4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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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抚顺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