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问答


01、哪些单位可以缓缴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

 

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各类社会组织参照中小微企业均可以缓缴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

 

02、划型发生变更的单位可以缓缴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吗?

 

划型发生变更的单位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出具书面承诺后,根据本单位实际需求缓缴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

 

03、符合条件的单位可以不缓缴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吗?

 

符合条件的单位在每月核定缴费时根据本单位实际需求,可以选择缓缴或者不缓缴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缓缴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缓缴期限为当月缴费至2022年10月。

 

04、缓缴单位应何时补齐缓缴费用?

 

缓缴单位最迟应于2023年1月份(含)前补齐缓缴期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免收滞纳金,未按规定时限补齐的,从2023年2月1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缓缴单位也可根据自身实际,提前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费。

 

05、缓缴期限内有职工减员、退休该如何处理?

 

缓缴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期间,参保职工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退休人员待遇等情形的,缓缴单位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此外,缓缴单位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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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2-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