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支付比例和支付定额


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支付比例和支付定额如下:

 

(一)参保人员在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符合政策范围内的医药费用,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1000元。

 

(二)门诊特殊慢性病在统筹基金和大额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合并计算,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30.5万元。

 

(三)起付标准以上3.5万元(含3.5万元)以下的费用,支付比例为80%,3.5万元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支付比例为90%。

 

(四)门诊特殊慢性病支付定额如下:

 

 

(五)患有上述疾病的参保人员可申报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患有两种以上病种的可同时申报,审批通过后,执行一个起付标准。

 

(六)因病情变化或发生其他疾病需住院治疗的,住院期间不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

 

(七)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可同时享受门诊特殊用药待遇,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和门诊特殊用药的不可同时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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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