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 政策解读《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近日,为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促进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根据《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鄂医保发〔2022〕52号)规定,市医疗保障局 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咸医保发〔2022〕2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对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如何调整?

 

为适应医疗费用增长和巩固提升医保待遇水平,确保参保人员医保权益,《通知》要求合理提高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人均筹资标准达到960元,其中,各级财政进一步加大对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的补助力度,2022年居民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标准人均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10元;相应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30元,达到每人每年350元。继续从居民医保基金中划出一定额度,用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个人无需另行缴费即可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减轻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此外,《通知》还强调,要切实落实持居住证参保政策规定,放开参保户籍限制,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类资助标准如何确定?

 

2022年全市特困人员(含孤儿)按350元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按照城乡居民医保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的90%(315元)给予定额资助,纳入相关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等困难人口按照城乡居民医保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的50%(175元)给予定额资助。稳定脱贫人口按照2021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资助标准的80%(128元)予以资助。其他特殊困难群体资助参保政策按照《咸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咸政办发〔2017〕35号)文件规定执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等各类困难群体给予全额资助,确保各类困难群体应保尽保。

 

三、对巩固提升居民医保待遇水平作了哪些安排?

 

《通知》提出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统筹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效能。一是巩固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水平,确保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二是稳步提高居民医保门诊统筹保障功能,2023年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35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日基金支付限额设为50元。三是进一步加强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取消“两病”门诊50元起付标准,参保城乡居民自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参数实现调整后享受取消起付标准待遇。四是增强大病保险、医疗救助门诊保障功能,将参保居民患门诊慢特病规范治疗所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高额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计算口径,统筹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资金使用,共用年度医疗救助限额。五是支持三孩生育政策,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2023年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年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900元提高到1000元。

 

四、如何增强医保制度发展的平衡性和协调性?

 

《通知》提出促进制度规范统一,包括四个方面要求。一是严格按照《市医疗保障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咸宁市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咸医保发〔2021〕29号)要求,规范决策权限,推进医疗保障制度管理法治化、规范化、标准化。二是逐步规范基本医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政策。三是加强统筹协调,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五、医保支付管理工作有哪些具体要求?

 

《通知》提出四项要求,一是要加强医保药品目录管理,做实做细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二是规范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医保准入管理。三是加快推进DIP支付方式改革,力争年底前实现DIP实际付费。四是完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

 

六、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价格管理工作有哪些具体要求?

 

《通知》提出四项要求,一是落地执行国家组织和省际联盟集采结果。2022年底国家和省级(含跨省联盟)集采药品品种数累计不少于350个,高值医用耗材品种累计达到5个以上。二是做好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工作。三是落实好医保基金预付、支付标准协同、结余留用等配套政策。四是稳妥有序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做好2022年调价评估及动态调整工作。按规定开展医药价格监测,编制医药价格指数。

 

七、如何加强基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通知》要求,一是加快建设完善医保基金监管制度体系和执法体系。二是开展全市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医保基金专项整治,深入推进“三假”专项整治。三是完善基金监管联动机制,健全工作制度,形成工作格局。四是做好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基金收支预测分析,健全风险预警、评估、化解机制及预案。

 

八、医保公共管理服务如何持续优化?

 

《通知》对经办管理服务提出五方面要求,一是开展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规范建设专项行动,提高便民服务水平。二是坚持智能化线上缴费渠道与传统线下缴费方式创新并行,提升缴费便利化水平。三是全面落实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继续深入做好转移接续“跨省通办”。四是继续做好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新冠疫苗及接种费用结算和清算工作。五是做好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支持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推进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和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5种门诊慢特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

 

九、如何推进医保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

 

《通知》要求,要持续推进湖北省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深化应用,全面深化业务编码标准维护应用,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运维管理和安全管理体系,提升医保服务水平和治理能力。

 

十、如何做好组织实施?

 

《通知》从压实工作责任、强化部门协同、加大宣传力度等方面对各地各有关部门提出工作要求,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持续推进保障和改善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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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咸宁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