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芜湖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


2022年7月13日,芜湖市医疗保障局、芜湖市财政局、芜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芜湖市中心支行五部门联合印发了《芜湖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芜医保[2022]60号,下称《合并实施办法》),政策文件将于2022年9月1日起执行。现就《合并实施办法》的起草背景、总体考虑、主要内容以及呈现的特点予以解读。

 

一、政策文件出台背景和依据

 

原《芜湖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试行)》(芜医保[2019]78号)执行已满两年,达到法定失效时限。为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安徽省医疗保障经办服务管理规程(试行)》(皖医保发[2020]18号)《关于全面推时生育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13号)等有关要求,同时借鉴了合肥、蚌埠、马鞍山等地的相关办法,并结合我市生育保险运行实际,出台了《合并实施办法》。

 

二、政策文件起草过程

 

2022年3月初政策文件由市医保中心牵头起草,4月完成了初稿并上报,市医保局于4月下旬拟定了《合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印发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征求意见,根据各县市区医保分局的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

 

2022年7月13日,由市医保局牵头,联合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税务局、人民银行芜湖中心支行五部门印发了《芜湖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于2022年9月1日起实施。

 

三、政策出台的总体考虑和目的

 

近年来,我国每年新生人口逐年下降,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全面二孩政策、三孩政策相继出台。从整个社会层面来说,政策上是趋向于鼓励生育的。为保障参保职工权益,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扩大生育保险待遇受益面,加强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保障,鼓励生育,而出台的新政策。

 

四、政策实现的目标

 

根据国家、省关于生育保险政策等相关法律法规,整合梳理历年来芜湖市相关生育保险相关文件规定,调整完善我市生育保险政策。同时提高了生育医疗补助的标准,扩大生育保待遇的享受范围,从生育保险政策调整完善。支持国家提高生育率的总体布局。

 

五、政策文件主要内容

 

《合并实施办法》分九章共三十八条。

 

第一章 为总则。主要是明确实施办法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管理目标。

 

第二章 是参保缴费管理。明确生育保险并入职工医保后的缴费比例,以及长三角区域内流动参保人员的参保缴费管理。

 

第三章 是基金账户管理。把生育保险列为职工基本医疗基金的支出项目,同时做好生育保险支出的分析预警,加强基金监管。

 

第四章 是医疗服务管理。明确我市定点医疗机构需为参保职工提供持卡结算服务,医保经办机构对于结算费用的支付及考核方式。

 

第五章 是生育保险待遇。明确了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范围和标准。

 

第六章 是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明确规定了我市生育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经办流程,申报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要的相关材料以及申报时限。

 

第七章 是生育保险待遇支付。主要是根据医保新系统调整了我市生育津贴的发放方式。

 

第八章 法律责任。明确了参保职工及用人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是附则。

 

六、新政策呈现4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扩大了生育保险待遇的受益面。将男职工本人实施计生手术费用纳入了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将非婚生育、超三孩子生育纳入生育保险待遇的享受范围。

 

二是缩短了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等待期。原先我市用人单位参保女职工需缴费一年后方可享受生育津贴,现调整为用人单位参保女职工在连缴费时满六个月便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三是提高了生育医疗补助的标准。4个月以下流产调整为600元/人次(原为200元),4-7个月流产调整为800元/人次(原为400元),顺产调整为3000元/人次(原为1500元),剖宫产调整为4500元/人次(原为3000元)。

 

四是新增了生育医疗补助的支付项目。新增了产前检查的项目,为生育或7个月以上引产的补助700元/人次。

 

咨询电话:0553-12345,0553-3991308。

市医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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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芜湖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