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 关于贯彻《企业年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建成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对《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令)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印发了《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令)。为更好的贯彻落实36号令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企业年金发展,加强企业年金管理,规范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重要意义

 

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通过集体协商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制定政策、企业自主建立、市场投资运营、政府行政监管的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中第二支柱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有利于完善职工薪酬体系,展现企业良好文化、增强人才吸引力、稳定职工队伍。职工参加企业年金,有利于在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另外增加一份养老积累,进一步提高退休后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

 

二、准确把握36号令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年金适用范围。国家和我省鼓励各类符合条件的企业(用人单位)自主建立企业年金。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工作人员均可按36号令的规定自主建立企业年金。

 

(二)企业年金设立条件。企业(以下统指根据规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的各类用人单位)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三)企业年金筹资规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一方协商确定。

 

(四)企业缴费分配方法。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企业应当合理确定本单位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的差距。企业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不得超过5倍。

 

(五)企业年金权益归属。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企业可以与职工一方约定其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也可以约定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六)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转移。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新就业单位已经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应当随同转入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无法转入的,可以暂时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也可以选择法人受托机构暂时管理。原委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一方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七)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条件。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出国(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本人;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未达到上述企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八)企业年金方案变更、终止,以及中止和恢复缴费。

 

企业与职工一方可以根据本企业情况,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经协商一致,变更企业年金方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年金方案终止:企业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出现的。

 

实行企业年金后,企业如遇到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当期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经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中止缴费。企业和职工恢复缴费的,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按照中止缴费时的企业年金方案予以补缴。补缴的年限和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缴费的年限和金额。

 

三、规范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

 

(一)企业年金方案备案规定

 

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余年金方案报送所在省辖市(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二)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材料

 

企业年金备案所需材料,根据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下属单位加入集团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变更、终止企业年金计划等情形,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执行。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范本制定(附件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三)企业年金方案变更、终止

 

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发生变更的,要修订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并重新备案。重要条款变更主要是指用人单位名称、职工参加条件、缴费及分配、权益归属、待遇领取方式等内容发生变化。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变更后10日内报告备案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企业年金方案因法定事由终止的,企业应当在终止后10日内报告备案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通知受托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清算。

 

(四)企业年金缴费管理

 

1.缴费的中止、恢复和补缴。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出现中止(恢复)缴费和补缴的,应填写《企业中止(恢复)企业年金缴费备案表》(附件2)、《企业补缴企业年金缴费备案表》(附件3),并报送备案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2.企业年金追溯缴费。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确需向前追溯缴费的,企业及其职工可以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经职工代表大会(全体职工)审议通过、主管部门同意,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企业和个人缴费可向前追溯补缴。原则上追溯的年限不得早于2008年8月(我省实行企业年金的起始时间)且不得早于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时间。企业年金方案中应明确追溯期间退休人员的缴费办法等平稳衔接办法,具体追溯和分配方式也必须在方案中明确。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要充分认识发展企业年金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鼓励和引导各类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努力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

 

(二)重新备案。要督促36号令施行前已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按照规定在2019年2月1日前变更企业年金方案并及时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报告制度。要加强对已备案企业年金方案执行情况的跟踪服务和运行监督,对企业年金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加强研究分析,重要情况及时沟通汇报,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及工作开展情况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实行,原有政策规定与36号令和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36号令和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

1、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范本;

2、企业中止(恢复)企业年金缴费备案表;

3、企业补缴企业年金缴费备案表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201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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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18-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