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宁人社发〔2021〕2号


各市、县(区)党委宣传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直有关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新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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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区出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专业素养和工作业绩,建立科学的人才评价激励机制,加强出版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结合出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经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等出版单位以及地方志、党史、年鉴、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编辑部门中从事编辑校对、装帧和版式设计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按级别分为:副编审(副高级),编审(正高级)。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 基本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党的出版方针政策,具备过硬的政治素养、良好的职业道德、优良的工作作风,掌握相应的专业知识及业务技能。身心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任现职以来或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继续教育须符合国家或自治区的统一规定。

 

第五条 申报副编审(含美术副编审)应具备的条件和要求:

 

(一)学历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取得出版系列专业中级职称并聘任到编辑(校对)岗位上工作5年以上;

 

2.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出版系列专业中级职称从事编辑(校对)工作2年以上;

 

通过出版专业责任编辑注册,取得《责任编辑证》,定期办理续展注册手续。

 

(二)专业能力要求。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承担主持自治区重点数字出版项目;

 

2.参与自治区重点出版物的编审任务,并提出有重要价值的书面审读意见;

 

3.参与主持自治区重点出版项目,且出版项目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参与制定本单位中长期选题规划或年度重点选题计划,并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起骨干作用;

 

5.担任主持期刊重要版面(栏目)的编辑工作;

 

6.有组织和指导本专业业务工作和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在本单位或本部门公开授课讲座,并能提交有一定水平的书面讲稿;

 

7.担任本单位重点出版物的整体设计,设计效果对诠释出版物内容、提升出版物品质起重要作用。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独立撰写或以第一作者身份正式出版过相关专业著作1部以上(合著,本人所撰写文字要在5万字以上);或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相关专业或所学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或所学专业论文1篇以上(每篇不少于4000字)。同时还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社的申报者在任编辑期间每年责编出版图书(含电子图书)5种以上;每年为本社策划2种以上重点图书(系列书)选题或策划1种以上自治区级重点图书选题并被采用;

 

2.期刊社的申报者每年为本刊编校稿件30万字以上(附单位工作量佐证材料);

 

3.史志类的申报者应是志书编纂的主编、第一副主编或担任统稿、总纂任务,在任编辑期间编写或审改出版志书2部以上;

 

4.党史研究类的申报者应是党史编纂的主编、第一副主编或担任统稿、总纂任务,在任编辑期间独立编纂党史资料15万字以上,并独立编写或审改党史图书正式出版1部;

 

5.美术类申报者应是出版单位相关出版物美术及装帧设计的主要承担者,在任编辑期间创作的美术作品参加过1次以上全国性展览,每年担任本社10种以上出版物整体装帧设计;

 

6.音像电子类申报者每年独立策划选题和责编音像电子制品3种以上;

 

7.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申报者至少参与过1项以上数字出版平台、网站或APP的搭建或运营工作。同时应提供点击量、在线人数、下载量、网络营销收入等可衡量数据作为业绩。

 

第六条 申报编审(含美术编审)应具备的条件和要求

 

(一)学历和任职年限应具备的条件。

 

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取得并聘任到副编审岗位上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通过出版专业责任编辑注册,取得《责任编辑证》,定期办理续展注册手续。

 

(二)专业能力要求。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承担国家或自治区重点数字出版项目;

 

2.参与主持国家或自治区重点出版项目,且出版项目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担任国家或自治区重点出版物的复(终)审,能解决审稿中的疑难复杂问题;

 

4.担任国家或自治区重点出版物整体装帧设计的主要负责人,设计效果对诠释出版物内容、提升出版物品质起到关键作用;

 

5.参与制定出版行业中长期选题规划或年度重点选题计划,并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起骨干作用;

 

6.有组织和指导本专业业务工作和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在自治区级专业培训班上公开授课讲座,并能提交有较高水平的书面讲稿;

 

7.创建或主持编辑期刊优秀栏目。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独立撰写或以第一作者身份正式出版过相关专业著作1部以上(合著,本人所撰写文字在15万字以上);或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相关专业或所学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有一篇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发表);或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发表相关专业或所学专业论文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4000字)。同时还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社的申报者在任副编审期间每年责编出版图书(含电子图书)10种以上,复审图书按三分之一折算工作量;策划1种以上国家级重点图书选题或2种以上自治区级重点图书选题并被采用;

 

2.期刊社的申报者在任副编审期间每年为本刊编校稿件40万字以上;

 

3.史志类的申报者应是志书编纂的主编、第一副主编或担任统稿、总纂任务,在任副编审期间编写或审改出版志书4部以上;

 

4.党史研究类的申报者应是党史编纂的主编、第一副主编或担任统稿、总纂任务,在任副编审期间独立编纂党史资料30万字以上,并独立编写或审改党史图书正式出版2部;

 

5.美术类申报者应是出版单位相关出版物美术及装帧设计的主要承担者,在任副编审期间创作的美术作品参加过2次以上全国性展览,每年担任本社20种以上出版物整体装帧设计;

 

6.音像电子类申报者每年独立策划选题和责编音像电子制品5种以上,在任副编审期间策划的音像电子制品列入国家级重点选题计划1种以上或自治区级重点选题计划2种以上;

 

7.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申报者至少参与过2项以上数字出版平台、网站或APP的搭建或运营工作。同时应提供点击量、在线人数、下载量、网络营销收入等可衡量数据作为业绩。

 

第三章 破格条件

 

第七条 对我区出版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出版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和引进的高层次出版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符合基本申报条件的,可依据《自治区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办法》,不受学历、论文、任职年限、单位岗位数量和结构比例等限制,经本专业2名以上正高级职称的知名专家举荐,直接破格申报相应级别职称。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在达到正常的申报年限后,延期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

 

(一)受到党纪、政纪“警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2年申报;受到党纪、政纪“严重警告”“记过”及以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3年申报;

 

(二)近3年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1次以上者,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1次以上者,延期2年申报;

 

(三)责编审读的图书、期刊等出版物,出现过政治性、导向性的重大错误,受到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处分和处理者,延期2年申报;出现过重大知识性、技术性差错,被通报批评或处分者,延期1年申报;

 

(四)在申报评审、研究工作中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业绩,违纪受到查处)、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延期5年申报。

 

第九条 申报人员必须对个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要对申报过程中形成的审查、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凡申报晋升、破格晋升出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须提交获奖项目的证书原件和正式出版物的原件(图书,发表论文、文章的该期刊物),经宁夏出版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审定后方有效。

 

第十一条 本评审条件有关词语和特定概念

 

(一)主要承担(策划)者:是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工作,或解决疑难问题的人员。

 

(二)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认定的、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国内统一刊号)或标准国际连续出版物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

 

(三)核心期刊:一般是指最新版本的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编制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社会科学院编制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收录的刊物。

 

(四)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等。

 

(五)数字出版:是指相对于传统纸媒出版的现代新兴出版类型,主要包括电子图书、数字报纸、数字期刊、网络原创文学、网络教育出版物、网络地图、数字音乐、网络动漫、网络游戏、数据库出版物、手机出版物等。

 

(六)本评审条件中“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第十二条 申报人员提供的业绩成果、证书和论文发表时间等,截止时间一律为申报时间上一年度的12月31日。

 

第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宁人社发﹝2010﹞313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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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1-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