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宁人社规字〔2021〕7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直有关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新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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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评价我区审计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和工作能力,促进审计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努力建设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高素质审计专业化队伍,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审计事业发展的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审计工作,大中专院校中担任审计专业教学工作,科研单位中从事审计研究的在职在岗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

 

第三条 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职称按照级别分为:高级审计师(副高级)、正高级审计师(正高级)。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实行考试、面试答辩和评审相结合的方式,正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实行面试答辩和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要求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有突出的工作业绩,在近5个工作年度内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和社会公德,诚实守信,廉洁自律;

 

(四)继续教育须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的统一规定;

 

(五)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审计专业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五条 申报高级审计师的条件及要求

 

掌握系统的审计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审计专业理论水平;熟悉宏观经济政策及审计、财会、经济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了解掌握审计专业国内外科研现状和发展趋势,具备探索创新审计前沿理论知识水平;能够参与开展大中型审计项目和审计科研活动。

 

(一)学历资历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取得并聘用在审计师岗位工作4年以上;

 

2.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全国审计师考试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当年内经考核评审确认;

 

在县、市(区)及以下基层企事业单位从事本专业工作,学历可放宽至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并聘用在审计师岗位工作5年以上。

 

(二)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要求:

 

1.在审计师任期内,工作业绩必须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①担任过2次以上大中型审计项目或专项审计调查的审计组长(副组长)或主审;

 

②主持承办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审计查证、咨询服务业务并出具咨询报告2项以上;

 

③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专案审查工作2次以上,为案件处理提供有力技术支持的;

 

④主持或承担由省(部)级以上部门或单位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1项以上。

 

2.在审计师任期内,论文及有关成果必须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①由本人撰写的专业论文在自治区级会议上作专题发言2次或提交书面交流3次以上(同篇论文不重复计算);

 

②主编、独著或参与编写公开出版不少于10万字的审计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或翻译字数不少于5万字)。其内容丰富,观点鲜明,对审计工作有较好指导意义;

 

③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本专业领域论文,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本专业领域论文。

 

第六条 申报正高级审计师的条件及要求

 

掌握系统扎实的审计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审计专业理论水平;熟悉和掌握审计、财会、经济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和审计专业国内外科研现状和发展趋势,具备探索创新审计前沿理论知识的水平;能够组织指导大中型审计项目或审计专业活动;在一个地区或部门担任审计专业学术带头人;领导一个部门的审计专业工作;能够主持完成重大审计科研活动并得到业界专家学者的认可。

 

(一)学历和任职年限条件:

 

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取得并聘任到高级审计师岗位从事专业工作5年以上。

 

(二)工作经历和业绩科研成果要求:

 

1.审计工作经历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项以上:

 

①在审计岗位上工作满15年以上;

 

②担任5个以上大型审计项目的审计组组长(副组长)或者主审。

 

2.审计业务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中两项以上:

 

①组织或参与实施审计项目,被自治区以上审计机关评为优秀审计项目1次以上;

 

②组织或参与实施的审计项目,所提出的审计意见建议被本级以上单位采用10次以上;

 

③组织或参与实施的审计项目,审计发现问题移送有关部门,审计结果成为相关案件办结的重要依据2次以上;

 

④参与已颁布实施的地方性审计法规或政府规章的起草制定;或主持企事业单位审计业务工作期间有突破性创新,在改善组织运营、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解决重大疑难问题等方面发挥主要作用形成了相关制度机制,被省级以上单位采用并推广。

 

3.科研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中一项以上:

 

①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审计或相关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在本专业领域核心刊物上发表;

 

②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有创见性的学术著作(译著)1部(本人撰写或翻译字数不少于10万字)。

 

第三章 破格条件

 

第七条 因审计工作业绩突出,在创新审计方式方法、推动审计行业发展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被业界认可,可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办法(试行)》(宁人社发〔2018〕80号)相关要求,经本人申请,并由业内2名聘任为高级职称且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5年以上的专家实名举荐、或由宁夏审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组评审推荐,可破格申报评审高级职称。破格申报的评审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在现专业技术职称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达到正常申报年限后,须延期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

 

(一)近5年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2年申报;

 

(二)经审查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取消申报资格或撤销已取得的任职资格,并记入诚信档案库,5年内不得申报: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涉嫌抄袭、剽窃他人成果;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三)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的,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

 

第九条 本评审条件所指的各类奖项、项目、业绩成果,均为评聘到现任专业技术岗位后所取得。已通过评审使用过的奖项、项目及成果,不能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时再次使用。

 

第十条 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从事审计工作年限、二次及以上学历证书、继续教育合格证书等证件的取得,截止时间一律为申报时上一年度的12月31日。涉及的其他年限均按整年计算。

 

第十一条 本评审条件中“大中型”是指与申报者所在地相匹配的单位或项目规模。

 

第十二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三条 取得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参加高级审计师考试时,可以视同具备审计师职称。取得高级会计师、高级工程师职称后,在审计岗位上工作满1年以上,参加全国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考试合格的,可申请转评高级审计师职称。在审计岗位上工作满5年以上,参加全国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考试合格的,或在审计岗位上工作满10年以上的,可直接申请正高级审计职称评审。评审条件和要求与本评审条件“第二章”所规定的评审条件及要求相同。

 

第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系列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宁人社发〔2010〕305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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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1-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