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和实施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的通知

伊州医保发〔2020〕10号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关于发布和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的通知》(新医保发〔2020〕83号)和自治州深化“放管服”改革的相关部署,现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发布和实施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

 

要把制定、发布、实施清单制度作为践行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深刻领会建立清单制度的重要意义。针对当前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领域存在的办事流程不够简化规范、参保转移接续和手工报销手续繁琐且时间周期长、异地就医备案不够便捷、经办服务体验不够理想等问题,认真摸底排查,立行立改,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规范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效能,通过提供全面规范、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不断增强各族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明确目标要求

 

要对照清单及办事指南规定,按照“六统一”(统一事项名称、统一事项编码、统一办理材料、统一办理时限、统一办理环节、统一服务标准)和“四最”(服务质量最优、所需材料最少、办理时限最短、办事流程最简)的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查情况2020年8月15日报州医保服务中心,同步统一规范线上(含移动终端)办理事项,确保2020年8月底前州直全面实施清单制度。大力推行一次告知、一表受理、一次办好,鼓励探索“承诺制”和“容缺受理制”,坚决取消不必要的环节和手续,不设立“其他材料”、“有关材料”等模糊条款,切实提升医疗保障经办服务标准化水平,打造群众满意的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

 

三、抓好贯彻落实

 

州医疗保障局将清单及办事指南的发布和实施工作,列入各县市民生保障专项调度和考核内容。各县市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清单和办事指南管理工作,通过宣传册、宣传海报、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供群众阅读、查询、下载或使用,做到形式直观、易看易懂。要建立完善长效机制,28条经办事项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同时要加强具体经办人员培训,熟悉经办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确保落实到位。积极推进部门间数据共享和“互联网+医保”,逐步一网通办、一站式联办、一体化服务,将医疗保障各项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推送到互联网终端和移动终端,让“数据多跑路”切实打通经办服务的堵点难点。

 

四、加强监督评价

 

在清单及办事指南发布后,根据政务服务事项设定依据的立改废释、机构职能调整、地址变迁、电话更改,以及信息化手段、经办模式升级等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和更新,并向社会公布,确保准确规范。州医疗保障局将及时总结各县市经验做法,对州级清单及办事指南进行修订和完善。州医疗保障局加强对各县市清单及办事指南发布和实施的监督评价,加大明察暗访和曝光力度,定期进行通报,对不遵照清单及办事指南执行的县市、经办人员一经发现严肃追责问责。各县市要加强日常监管和跟踪指导,及时妥善处理清单制度执行中的问题,如遇重大事项要及时向自治州医疗保障局报告。

 

联系人:杨复之

联系电话:0999-8040649

电子邮箱:1029994963@qq.com

 

附件:

1.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办事指南

2.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医疗保障局

2020年7月30日

 

----------------------------------------

 

附件1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办事指南

 

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一)单位参保登记

 

受理对象:经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用人单位。

 

办理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

 

2.《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信息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环节: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办理方式: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二)职工参保登记

 

受理对象:新参加医疗保险的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

 

办理材料:

 

1.在职职工: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含增加、中断、终止、恢复、在职转退休)(加盖单位公章);

 

(2)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3)在职转退休人员退休审批材料;

 

2.灵活就业人员:

 

(1)有效身份证件;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办理时限:在职职工5个工作日

 

灵活就业人员即时办结

 

办理环节: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办理方式:网上大厅、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三)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受理对象:城乡非从业居民、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中小学学生、学龄前儿童。

 

办理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办理环节: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办理方式: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乡镇(街道)、村社区办理

 

(四)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受理对象:医疗保险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参保单位。

 

办理材料:

 

1.《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2.参保单位(多证合一)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机构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提供: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上级单位批复文件;

 

3.参保单位开户银行账户改变的,应提供《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待遇支付业务三方合作协议书》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险网上经办协议书》;

 

4.无法提供上述资料原件的,可由单位核对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与复印件相符”,由办事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办理环节: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办理方式:网上大厅、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五)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受理对象:医疗保险登记信息改变的参保人员。

 

办理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关键信息变更加盖公章);

 

3.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变更的,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参保人变更银行账户信息的,应提供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5.副处级及以上人员职级改变的,应提供组织任命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副高级职称及以上人员职称改变的,还应提供专业技术职称证和聘任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6.无法提供原件的,可由单位核对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与复印件相符”,由办事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7.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人的社会保障卡(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被委托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办理环节: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办理方式:网上大厅、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六)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受理对象:医疗保险登记信息改变的城乡居民。

 

办理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

 

3.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变更的,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参保人变更银行账户信息的,应提供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5.特殊身份人员身份发生变化的还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办理环节: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办理方式: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乡镇(街道)、社区办理

 

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七)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

 

受理对象: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单位。

 

办理材料:单位有效证明文件。

 

注: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介绍信。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办理环节:申请—受理—办结

办理方式:网上大厅、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

 

(八)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

 

受理对象: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办理材料: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或社保卡。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办理环节:申请—受理—办结

办理方式:网上大厅、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

 

(九)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受理对象:

 

1.长期在疆外异地安置的参保人员;

 

2.因死亡退保的参保人员;

 

3.医保关系转移时无法转移个人账户资金的参保人员。

 

办理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申请表》。

 

注:①因死亡支取的提供继承人身份证、银行卡账户信息,通过数据共享无法查询死亡信息的应提供个人承诺书;②主动放弃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需提供主动放弃基本医保保险的情况说明。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环节: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办理方式: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三、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十)出具《参保凭证》

 

受理对象:申请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参保人员。

 

办理材料: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或社保卡。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办理环节: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办理方式: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十一)转移接续手续办理

 

受理对象:申请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的参保人员。

 

办理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或社保卡;

 

2.《参保凭证》(含电子《参保凭证》);

 

3.《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环节: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办理方式: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

 

(十二)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受理对象:退休后在异地定居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办理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或社保卡;

 

2.备案表;

 

3.异地安置认定材料(“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或个人承诺书)。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办理环节: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办理方式:参保单位线上提交办理、微信小程序办理、手机APP、电话办理、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十三)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受理对象: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办理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或社保卡;

 

2.备案表;

 

3.长期居住认定材料(居住证明或个人承诺书)。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办理环节: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办理方式:参保单位线上提交办理、微信小程序办理、手机APP、电话办理、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十四)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受理对象: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办理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或社保卡;

 

2.备案表;

 

3.异地工作证明材料(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工作合同任选其一或个人承诺书)。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办理环节: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办理方式:参保单位线上提交办理、微信小程序办理、手机APP、电话办理、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十五)异地转诊人员备案

 

受理对象:

 

1.符合参保地转诊转院规定的转诊转院人员;

 

2.因出差、探亲或旅游期间突发急、危、重症的人员且符合参保地转诊转院规定的转诊转院人员。

 

办理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或社保卡;

 

2.备案表;

 

3.具有转诊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办理环节: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办理方式:参保单位线上提交办理、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五、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十六)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受理对象:患有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

 

办理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

 

3.病历资料或检查资料。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环节: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办理方式:符合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六、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

 

(十七)门诊费用报销

 

受理对象:

 

1.因就医地定点医院未接入国家异地就医平台而造成无法即时结算的参保人员;

 

2.因其他原因未能即时结算的参保人员。

 

办理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门急诊费用清单;

 

4.处方底方。

 

注:①意外伤害就医的应提供交警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无法提供的应填写个人承诺书;②急诊可要求提供急诊诊断证明。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环节: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办理方式: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十八)住院费用报销

 

受理对象:

 

1.因就医地定点医院未接入国家异地就医平台而造成无法即时结算的参保人员;

 

2.发生住院前急诊抢救医疗费用且不能即时结算的参保人员;

 

3.因其他原因未能即时结算的参保人员。

 

办理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住院费用清单;

 

4.诊断证明。

 

注:①意外伤害就医的应提供交警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无法提供的应填写个人承诺书;②急诊可要求提供急诊诊断证明;③诊断证明包括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有诊断信息的出院证明。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环节: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办理方式: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七、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十九)产前检查费支付

 

受理对象:职工(含男职工无劳动收入配偶)符合生育享受规定,发生产前检查费无法即时结算的参保人员。

 

办理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或社保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费用清单;

 

4.诊断证明。

 

注: ①合并支付的一次性提供材料;②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相互提供证明材料。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平台如无法通过其他部门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等,由办理人提供,无法提供的,需提供个人承诺书。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环节: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办理方式: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

 

(二十)生育医疗费支付

 

受理对象:职工(含男职工无劳动收入配偶)符合生育享受规定,发生生育医疗费无法即时结算的参保人员。

 

办理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或社保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费用清单;

 

4.病历资料。

 

注: ①合并支付的一次性提供材料;②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相互提供证明材料。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平台如无法通过其他部门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等,由办理人提供,无法提供的,需提供个人承诺书。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环节: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办理方式: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

 

(二十一)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

 

受理对象:职工(含男职工无劳动收入配偶)符合生育享受规定,发生计划生育医疗费无法即时结算的参保人员。

 

办理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或社保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费用清单;

 

4.病历资料。

 

注: ①合并支付的一次性提供材料;②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相互提供证明材料。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平台如无法通过其他部门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等,由办理人提供,无法提供的,需提供个人承诺书。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环节: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办理方式: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

 

(二十二)生育津贴支付

 

受理对象:符合生育享受规定,发生生育津贴无法即时结算的参保人员。

 

办理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或社保卡;

 

2.病历资料。

 

注: ①合并支付的一次性提供材料;②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相互提供证明材料。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平台如无法通过其他部门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等,由办理人提供,无法提供的,需提供个人承诺书;③生育津贴支付业务实现线上结算,可使用《生育津贴及医疗费核定单》。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环节: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办理方式: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八、医疗救助对象待遇核准支付

 

(二十三)符合资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

 

受理对象:符合资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办理材料:

 

1.救助对象身份证明(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2.个人缴纳基本医保参保费用有效凭证。

 

注:①与其它费用合并支付的一次性提供材料;②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与相关部门联网实时推送救助对象身份信息 ; ③符合救助条件但未经认定的应提供《个人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委托授权书》由相关部门认定后进行报销。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环节: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办理方式: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二十四)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

 

受理对象:

 

1.因就医地定点医院未接入国家异地就医平台而造成无法即时结算的参保人(医疗救助对象);

 

2.发生住院前急诊抢救医疗费用且不能即时结算的参保人员(医疗救助对象);

 

3.已办理跨省异地安置,在疆外发生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的参保人员(医疗救助对象);

 

4.因生育或计划生育住院,同时发生了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医疗救助对象);

 

5.因其他原因未能即时结算的参保人员(医疗救助对象)。

 

办理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2.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结算单、定点医疗机构处方或定点药店购药发票;

 

3.《医疗救助申请卡》。

 

注:①与其它费用合并支付的一次性提供材料;②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与相关部门联网实时推送救助对象身份信息 ; ③符合救助条件但未经认定的应提供《个人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委托授权书》由相关部门认定后进行报销。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环节: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办理方式: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九、医药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二十五)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受理对象: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医疗机构。

 

办理材料:

 

1.《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申请书》;

 

2.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复印件(核原件收复印件);

 

4.执业证书及相关医务资格证书;

 

5.医疗机构设置批复文件、等级评审文件或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应登记证明材料(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医疗保险负责人及工作管理人员名单和联系电话;

 

7.药品采购情况备案表;

 

8.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9.提供按规定为所有员工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凭证材料;

 

10.医疗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的承诺书。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环节: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办理方式: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二十六)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受理对象: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零售药店。

 

办理材料:

 

1.《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申请书》;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3.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复印件(核原件收复印件);

 

4.零售药店以下工作人员须提供:

 

(1)执业药师提供执业药师资格证、注册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有效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2)财务管理人员提供职称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人员提供药品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人员按要求提供相关证照材料;

 

5.药品经营的品种清单(标明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品种);

 

6. 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医疗保险负责人及工作管理人员名单和联系电话;

 

7.提供按规定为所有员工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凭证材料;

 

8.零售药店提交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的承诺书。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环节: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办理方式: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十、定点医药机构费用结算

 

(二十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

 

受理对象:定点医疗机构。

 

办理材料:办理材料根据定点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签订的协议执行。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环节: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办理方式:定点医疗机构线上申请

 

(二十八)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费用结算

 

受理对象:定点零售药店。

 

办理材料:办理材料根据定点零售药店与经办机构签订的协议执行。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环节: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办理方式:定点零售药店线上申请

查询方式:电话查询、网厅查询、手机APP查询

监督电话:0999-8071211/8040649

评价渠道:“好差评”评价系统

 

注:①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签章可以代替单位公章;②使用符合国家电子政务标准的电子证照可以代替实体证照;③使用高拍系统的经办窗口可取消办理材料中的复印件。


附件下载:

  1.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办事指南.docx

来源:伊犁州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0-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