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 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浙人社发〔2022〕2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以下简称 61号文件)下发后,各地高度重视,平稳实施,但部分市县反映存在符合条件人员不及时参保、已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等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鉴于各地已经对被征地农民按人员类别精准告知相关参保缴费政策,61号文件下发前征地、已落实参保指标的未参保被征地农民,符合条件并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在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业务确认单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参保手续;61号文件下发前征地、在业务确认单规定的时间之后落实参保指标的被征地农民,符合条件并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在2022年12月15日前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上述被征地农民逾期未办理参保手续的,不能按照61号文件规定享受过渡期专项补助等优惠政策。2022年12月15日之后仍未落实到人的参保指标应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指导意见》(浙土资规〔2018〕5号)的规定一律作废,予以核销。

 

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原未完成一次性补缴的参保被征地农民,在2022年1月1日后累计中断缴费月数超过12个月的,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如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国家规定的最低年限,不能按照61号文件规定办理延长期一次性缴费并享受过渡期专项补助;如因特殊情况累计中断缴费月数不超过12个月(含)、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国家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按月延缴中断缴费的月数后,通过办理延长期一次性缴费并享受过渡期专项补助。原已完成一次性补缴的参保被征地农民,在2022年1月1日后中断缴费的,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如因中断缴费造成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国家规定的最低年限,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按月延缴中断缴费的月数后,才能享受过渡期专项补助。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地要严格按照 61号文件等相关政策及本通知规定,把握好政策界限,做好政策衔接;严格按规定做到“即征即保、人地对应”,严禁违规一次性补缴,严禁突破61号文件规定自行出台政策;要继续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深化细化政策宣传;要妥善处理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确保政策全面落实到位。出现违规情况的,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2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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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浙江省 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pdf

来源: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2-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