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清医保待函〔2022〕10号


清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税务局,清远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并贯彻落实。

 

一、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月全额缴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新参保缴费人员,从参保登记之月起开始缴费,次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关医保待遇。

 

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补缴参保登记前的医疗保险费;中断缴费3个月内(含3个月)的,允许补缴中断部分,补缴后视为连续缴费;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不予补缴,视为新参保人员,从缴费次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关医保待遇。

 

三、我市灵活就业人员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不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上下限标准;参保人未单独申报缴费基数的,按缴费基数下限执行。

 

原相关规定与本通知有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向清远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反馈。

 

清远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2022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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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清远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