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创业服务补贴管理办法(2021年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增强各类企业特别是初创型企业整体竞争实力,加快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局面,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服务对象(以下简称“服务对象”)是指我市年龄范围在16-60岁、在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经营主体的业主、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或是业主、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1-2名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是指向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备案,公示无异议的我市具有企业咨询管理资质的各类企业或具有企业服务资质的专业型社会组织、创业孵化基地的运营机构、其他创业载体(含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的运营机构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服务(以下简称“创业服务”),是指服务机构免费为服务对象提供的,帮助服务对象尽快实现成功创业就业的各类创业服务,服务内容包含政策咨询、财税服务、法律服务、电子商务、营销策划、企业管理、融资服务、市场开拓、创业心理咨询等。

 

第二章 创业服务机构的备案

 

第五条 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具有企业咨询管理资质的各类企业或具有企业服务资质的专业型社会组织、创业孵化基地的运营机构、其他创业载体(含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的运营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向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备案: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社会信誉较好,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备案前一年已成功开展过2次及以上创业相关活动;

 

(三)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同时有4名及以上的创业指导专业人员,其中2名及以上为机构自有员工。创业指导专业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营管理类)或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经营管理类),同时具备大专以上学历、2年以上创业服务工作经历;

 

2.取得创业培训师资合格证书;

 

3.被遴选进入我市就业服务中心建立的创业指导专家库的经营管理类专家。

 

自有的创业指导专业人员是指与备案机构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创业指导专业人员;外聘的创业指导专业人员是指未与备案机构建立劳动关系、但与备案机构签约长期参与创业服务活动的专业人员,外聘的创业指导专业人员可以参加多个创业服务机构开展的活动,但只能在1个创业服务机构备案。

 

(四)机构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特别是财务制度管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要求;

 

(五)创业服务工作流程清晰,有完善的创业服务管理制度。

 

第六条 备案程序

 

申请备案的服务机构应向市就业服务中心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柳州市创业服务机构备案表》(见附件1);

 

(二)服务机构注册登记的相关证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创业指导专业人员花名册》(见附件2)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提供专业人员各类证书,及近2年有关创业服务工作经历材料);

 

(四)服务机构自有专业人员的提供劳动合同,聘请的专业人员提供相关合作协议(聘书);

 

(五)机构最近一年开展创业服务和举办各类相关活动目录清单,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活动方案、签到表、现场照片、活动总结等);

 

(六)服务机构相关管理制度,创业服务相关流程及制度。

 

以上材料需要提供电子版及纸质版一份,其中,纸质版材料应选用A4纸,设立封面、目录,页码,装订成册。各类证照、证书、合同和协议等需要提供的原件经核查后退回。

 

第七条 服务机构的创业指导专业人员、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的,需向市就业服务中心提交相关变更资料。

 

第八条 服务机构在通过备案后,一年内未开展过任何创业服务的,取消其备案资格。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服务机构备案资格:

 

(一)连续12个月未组织开展创业服务活动的;

 

(二)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创业服务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创业服务补贴申报材料、承办活动等弄虚作假的;

 

(四)将服务项目委托、转包他人承办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存在(二)、(三)、(四)、(五)情形的,该机构两年内不得再申请备案。

 

第三章 创业服务相关内容

 

第九条 创业服务内容主要包括:

 

(一)财税服务:提供财务咨询、会计顾问、账务代理、税务咨询及代理、财务审计、工商代理、资产评估等服务。

 

(二)法律服务:提供企业治理结构、企业合同风险防范体系等法律等咨询诊断服务。

 

(三)电子商务:提供互联网商务网站建设、网络营销推广、在线交易等电子商务应用服务。

 

(四)营销策划:提供市场调研、市场分析、产品策略、渠道策略、市场营销控制管理等咨询诊断服务。

 

(五)企业管理:提供发展战略、精细化管理、财务规范化管理、人力资源、法律援助、治理结构、股权投资等咨询服务。

 

(六)融资服务:提供因融资需求开展的经营风险评估、融资方案设计及融资辅导(含股权挂牌交易,企业上市、企业债券发行等)等服务;市场开拓:会展服务,品牌并购、产业配套协作、营销模式等咨询及服务。

 

(七)开展创业项目展示推介;开展创业项目能力拓展等。

 

(八)其他服务:企业需求的其他类服务。具体服务机构提出创业服务活动方案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审核。

 

第四章 开展创业服务申报程序

 

第十条 创业服务的形式分为开班型活动和开放型活动。

 

开班型活动是指服务机构开展活动前已基本确定参加人员名单,并根据创业服务活动方案开展活动的形式。开班型活动开展相关主题的创业专题讲座活动,不应少于6个学时,每个学时不少于45分钟;开展相关主题的项目路演、项目现场展示推介,活动规模不应少于10个创业项目;开展相关主题的能力拓展,内容不应少于3个环节,每个环节60分钟。开班型活动每班次参加人数不多于50人。

 

服务机构开展开班型主题服务时,时间不少于如下课时:政策咨询2课时、财税服务3课时、法律服务4课时、电子商务6课时、营销策划6课时、企业管理6课时、融资服务3课时、市场开拓6课时、创业心理咨询4课时。服务机构根据企业需求提供的其他类服务,提出创业服务活动方案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审核。

 

开放型活动是指服务机构开展活动前发出公告,开展活动前参加活动人员不确定,活动开展后才能确定人员的活动形式。开放型活动的形式一般为创业沙龙、创业专题讲座、商务或法律专题讲座等,开展的活动不少于2个学时,每个学时45分钟,参加人数不超过100人。

 

第十一条 开展创业服务时,创业指导人员应具备创业服务内容所需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历。

 

第十二条 服务机构按要求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后,可享受创业服务补贴。按照“先申报、经审核、后服务、再补贴”的流程进行。

 

第十三条 服务机构开展创业服务前5个工作日,向市就业服务中心提交《开展创业服务申请表》(附件3)和《创业服务活动方案》,方案内容需包含活动主题,活动时间、地点、参与人数,创业指导专业人员简介,活动内容,活动议程(课程)安排情况等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市就业服务中心收到服务机构申报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审核,并给予反馈。

 

第五章 创业服务补贴申报程序

 

第十五条 服务机构按要求开展创业服务后,可申请创业服务补贴。补贴金额按50元/课时/人计算,最高不超过300元/人的补贴标准实施。

 

服务机构按规定对同一服务对象开展创业服务活动的,每年只能给予1次相同内容的创业服务补贴,可以给予不超过3次(含3次)不同内容的创业服务补贴。

 

第十六条 创业服务补贴申请

 

服务机构开展创业服务后,应在2个月内通过《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进行创业服务补贴申请的操作,市就业服务中心于每月10日前受理如下材料:

 

(一)《创业服务补贴申请表》(附件4)

 

(二)创业服务签到表;

 

(三)《创业服务人员花名册》(系统导出);

 

(四)创业服务现场相片(3张及以上);

 

(五)创业服务环节视频集锦(U盘拷贝);

 

(六)创业服务活动总结(电子版);

 

(七)创业服务满意度调查、意见反馈表。

 

市就业服务中心对补贴材料初审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通过后经公示无异议后,将补贴拨付给服务机构。

 

第十七条 服务机构未按《创业服务活动方案》开展活动的,不得享受创业服务补贴。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创业服务补贴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与监督。市就业服务中心具体开展经办业务,负责指导服务机构开展创业指导服务,对创业服务前、中、后进行核实、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 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同时积极承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的其他各项创业服务,为有需求的各类创业对象提供高质量的创业服务。创业服务不得强制施行。

 

第二十条 服务机构应建立科学的服务模式,积极开展创业咨询服务工作、市场调研活动,积极引进开发和推广创业服务新项目和新技术,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

 

第二十一条 服务机构应着力改善专家队伍的素质结构,多方引进各类真才实学的创业指导专家,同时,谨慎考察专家各项资质,确保创业服务活动的质量。服务机构应将签约的创业指导专业人员花名册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备案,机构开展活动时,应从全市备案的专家库中选取创业指导专业人员。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活动方案开展活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活动补贴,按规定接受有关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对发现以不实承诺、欺诈、伪造材料等手段骗取创业服务补贴的,责令退回违规使用、被骗取的补贴,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0〕2号)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法纳入个人征信记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创业服务补贴资金从柳州市就业配套资金中列支。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组织实施,加强对资金的申报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能负责解释。各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按照本办法参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下发〈柳州市创业服务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柳人社发〔2016〕2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柳州市创业服务机构备案表

2.创业指导专业人员花名册

3.开展创业服务申请表

4.创业服务补贴申请表


附件下载:

  1. 柳州市创业服务补贴管理办法(2021修改版,含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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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