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 关于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部发﹝2006﹞4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劳动用工备案内容

 

劳动用工备案是指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到登记注册地的区、县、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二、劳动用工备案管辖权限

 

劳动用工备案实行属地管辖,按照企业注册登记地(即营业执照上的住所登记地)划分,由注册登记地区县、开发区人社部门受理。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在实际经营地的人社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三、劳动用工备案要求

 

(一)备案材料。加盖企业公章的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附件1)一式两份。

 

(二)备案流程。备案机关收到送审材料后,应进行现场备案(办理流程见附件3),并将一份审核盖章的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交还企业,另一份收存,同时在《劳动用工备案汇总表》(附件2)中进行登记。

 

(三)汇总上报。各区县、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分别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对半年备案情况进行汇总,并将半年备案汇总表报市人社局。

 

附件:

1. 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

2. 劳动用工备案汇总表

3. 劳动用工备案流程图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9月13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1: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劳动附件).doc
  2. 附件2:劳动用工备案汇总表(劳动附件).doc
  3. 附件3:劳动用工备案流程图(劳动附件).doc

来源: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