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人社发〔2021〕188号


各市、县(区)党委网信办,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司法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文化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医疗保障局,人民法院,总工会,残联,税务局,邮政管理局,区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有关要求,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 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 〕56号)精神,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18部门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试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试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党委网信办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司法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自治区商务厅

自治区文化旅游厅

自治区卫生与健康委员会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自治区总工会

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邮政管理局

2021年12月20日


附件下载:

  1. 宁夏回族自治区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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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1-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