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烟台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2年)

烟劳社办〔2002〕71号


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企业: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发[2002]7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确定,调整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类:芝罘区、莱山区、开发区、莱州市、龙口市、招远市、长岛县为每人每月410元;牟平区、福山区、蓬莱市、莱阳市为每人每月380元;海阳市、栖霞市为每人每月340元。

 

二、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企业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的),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企业不得将其作为工资发放标准。

 

三、此次只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不作调整。

 

四、中央、省属驻烟企业(含驻烟部队企业)、外省市驻烟企业执行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调整后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


来源: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2-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