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烟台市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

烟劳社办〔2002〕65号


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企业:

 

为了进一步促进就业,适应用人单位对多种用工形式的需求,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现将我市小时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如下:

 

一、小时工是指非全日制用工,即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以小时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以小时工作时间取得劳动报酬的一种用工形式。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为我市城镇各种经济类型的用人单位。

 

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芝罘区、莱山区、开发区、莱州市、龙口市、招远市、长岛县每小时4.5元,牟平区、福山区、蓬莱市、莱阳市每小时4元,海阳市、栖霞市每小时3.5元。

 

四、小时工的工资按小时计算,小时工资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五、小时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来源: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2-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