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苏州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4年)

苏劳社险〔2004〕12号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4]14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的调整通知如下:

 

一、调整最低工资

 

(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苏州市区、吴江市、张家港市、常熟市、昆山市、太仓市执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一类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为620元/月。

 

(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原执行江苏省小时最低工资一类标准每小时4.6元,调整为每小时5.2元。

 

(三)上述最低工资标准不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最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在以最低工资标准或者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支付标准时,应另行支付并向有关机构缴纳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最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三、市、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最低工资标准及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加强宣传,加强监察。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号令《最低工资规定》要依法查处,确保最低工资标准的严格执行。


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4-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