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 关于调整常熟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0年)

常劳薪〔2000〕5号


各镇劳动所、各企业主管部门、市属各企业:

 

根据苏州市劳动局《关于调整苏州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劳薪[2000]10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390元/月,从二000年七月一日起执行。本市境内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均应按《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对符合暂缓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条件的困难企业,应按苏州市劳动局苏劳薪[1995]1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暂缓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支付给在岗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各镇劳动所、各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企业的检查督促,认真做好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工作,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常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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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0-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