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最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005年)


1、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4.5元;

 

2、海城市为3.8元;

 

3、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为3.3元。

 

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主要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养老、失业、医疗)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鞍山市自1995年开始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此次调整是鞍山市第四次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来源: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5-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