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安阳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4年)

安劳社劳资〔2004〕7号


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促进就业,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障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部令第21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和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河南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劳资[2004]8号)精神,现将安阳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发布,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所雇用的每日工作不超过5个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并以小时为单位计算发放工资的劳动者。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工作时间超过5个小时的视为全日制从业人员。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本人,不属于本《通知》人员范围:(一)个体经济组织、私营企业主及合伙人;(二)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个人和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其工资支付可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周期结算并支付,但结算的小时工资率不得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安阳市区及各县(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安阳市区、安阳县、林州市4元/小时,汤阴县、内黄县、滑县3元/小时,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三、各单位接通知后,要广泛、深入宣传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河南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劳资[2004]8号)精神和我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能知道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自觉增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意识。各县(市)区劳动监察机构要将执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作为劳动监察执法的内容,并及时受理和查处各种违法行为。


来源: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4-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