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绍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4年)

绍政发〔2004〕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4]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我市企业最低月工资标准,同时实行企业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制度。现通知如下:

 

1、从2004年10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60元。

 

2、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浙劳社薪[2003]155号)精神,从2004年10月1日起,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4.8元。


发布:2004-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