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4年)

辽政发〔2004〕4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号令),并综合考虑全省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省政府决定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一、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地区由320元调整为450元; 二类地区由280元调整为400元; 三类地区由240元调整为35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地区5元; 二类地区4元;三类地区3元。

 

各市政府应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和调整后的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经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此次各市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最低档不得低于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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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4-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