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舟山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4年)

舟政发〔2004〕54号


从2004年10月1日起,将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作标准调整为51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4.4元,企业职工的基本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最低工资标准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下列各项不得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加点工资;从事中班、夜班和高温、低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发放的特殊津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等待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企业通过补贴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


发布:2004-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