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重庆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4年)

渝劳社办发〔2004〕10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市级企业主管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

 

经市政府决定,从2004年5月1日起,我市各区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

 

一、渝中区、沙坪坝区、江北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双桥区每月为400元。

 

二、万州区、涪陵区、万盛区、长寿区、江津市、合川市、永川市、南川市每月380元。

 

三、黔江区、綦江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潼南县、梁平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开县、巫山县每月为350元。

 

四、云阳县、奉节县、巫溪县、城口县、武隆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每月为330元。

 

从2002年5月1日起执行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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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4-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