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湖南省2004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湘劳社通字〔2004〕10号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

 

经劳动保障部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全省2004年7月至2005年6月期间月最低工资档次调整为:460元/月、420元/月、400元/月、380元/月、360元/月、32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档次调整为:5.5元/时、5元/时、4.5元/时、4元/时、3元/时、2.5元/时。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选定适合本地区的月或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并报我厅备案。


来源: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4-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