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通知(2000年)

成劳发〔2000〕140号


各区(市)县劳动(劳动人事)局,市级企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00]49号)和《四川省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政府调整下达的成都市行政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每月270元(每日12.91元);青白江区、龙泉驿区、温江县、双流县、新都县、都江堰市、彭州市、郫县、新津县每月240元(每月11.47元);蒲江县、金堂县、崇州市、大邑县、邛崃市每月215元(每月10.28元)。上述最低工资标准从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二、我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执行五城区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中央、省属和市属单位在区(市)县行政区域内的,应执行所在区(市)县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乡镇企业以及其他有用工行为的经济组织。劳动者有获得最低工资保障的权利,用人单位有执行最低工资保险规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而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待遇;用人单位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者支付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对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存在一定困难的少数企业,应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成委办[1996]69号)和市劳动局、市计委等十三个部门《转发国家劳动部、计委等十三个部门〈关于做好困难企业职工生活保障、生产自救和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成劳发[1996]102号)的精神,采取以下措施加以妥善解决。一是经劳动、经委、银行批准开立困难企业的工资预留帐户,由银行根据企业的委托,在劳动、财政部门核定的允许企业提取和发放的工资额度内,将用于支付工资部分的销售回笼款、回收托欠工程款等由基本存款帐户转入工资预留帐户,优先保证职工最低工资的发放;二是对政府批准的特困企业可按照《四川省解困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四川分行进一步做好工资性贷款工作的意见》(川保就办[1998]2号)的要求,采取财政贴息、主管部门调剂部分资金和银行提供工资性贷款的“三家抬”办法,保证职工最低工资和基本生活费的发放;三是经政府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合理使用“解困互助金”保证困难企业职工最低工资和基本生活费的发放。


来源: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0-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