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 关于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后企业退休费计发基数问题的处理意见

云劳〔1995〕32号


各行署、州、市、计划单列市劳动局(劳动人事局、处),各县市劳动局(劳动人事局),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劳[1994]70号文规定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可以按基本工资(岗位技能工资之和)作为退休费计发基数,各地执行不一,引发一些矛盾。现就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企业退休费计发基数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照此执行。

 

一、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企业的职工退休费计发基数只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技能工资两项之和)计算,不得加上辅助单元工资(如奖金、暂保留予辅助单元的其他项目等),更不能以职工的月收入作为计发基数。但计算所得离退休金低于原办法的,可仍按原办法执行。

 

二、凡企业职工实行以岗技工资作为退休费计发基数的,不再执行云政发[1992]174号文件规定给企业退休人员增发10%的退休费待遇和云劳人险(1988)14号文增发5元的待遇。

 

三、企业在职职工增加工资,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都必须如实将增加的部分汇入工资总额和退休费总额按规定的比例向社保机构缴纳统筹金和养老金。

 

上述意见从本文下发之日起执行。


来源: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5-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