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海南省2004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省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海南省2004年度(适用期为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月最低工业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通知如下:

 

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5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4.50元,适用于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

 

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4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3.50元,适用于琼海市、儋州市。

 

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3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3.00元,适用于文昌市、万宁市、东方市、五指山市、定安县、屯昌县、澄迈县、临高县、乐东黎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昌江黎族自治县。


来源: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4-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