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苏州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通知(2003年)

苏劳社薪〔2003〕8号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主管局(公司)、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工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3]20号)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苏州市区、吴江市、张家港市、常熟市、昆山市、太仓市执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一类标准,调整为月最低工资为540元。

 

根据规定,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中夜班、高低温、井下、高空、有毒有害等特殊岗位津贴;个人最低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劳动保护、保险福利待遇,以及非货币性收入等,企业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二、调整小时工资标准:

 

苏州市区、吴江市、张家港市、常熟市、昆山市、太仓市执行江苏省小时工最低工资一类标准,调整为每小时4.6元。

 

三、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四、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加强宣传,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对故意压低劳动者工资,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规定的,要加强监察,依法查处,确保最低工资标准严格执行。


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3-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