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重庆市2000年10月-2001年9月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0〕3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我市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决定,现将调整后的2000年10月-2001年9月企业最低工资标准通知如下:

 

一、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分为4个档次,即每月290元、270元、250元、230元。

 

二、各区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

 

1、渝中区、沙坪坝区、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执行每月290元标准。

 

2、万州区、涪陵区、万盛区、双桥区、合川市、永川市、江津市、南川市执行每月270元标准。

 

3、荣昌县、大足县、潼南县、铅梁县、壁山县、綦江县、长寿县、梁平县、巫溪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执行每月250元标准。

 

4、黔江区、西阳县、秀山县、彭水县、石柱县执行每月230元标准。

 

三、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重庆高新技术开发区执行每月290元标准。

 

四、此次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0-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