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暂缓调整衡阳市2009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的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驻衡中央、省属单位:

 

根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暂缓调整湖南省2009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湘劳社[2009]25号)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市2009年最低工资标准暂缓调整,维持原标准不变,执行时间为2009年7月1日到2010年6月30日,具体标准如下:“五区”即珠晖区、蒸湘区、雁峰区、石鼓区、南岳区为580元/月,“五县二市”即衡阳县、衡南县、衡山县、衡东县、祁东县、常宁市、耒阳市为530元/月。同时,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不变。“五区”为6.5元/小时,“五县二区”为6元/小时。


来源: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9-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