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巴中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6年)

巴府函〔2006〕8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根据《劳动法》、《四川省最低工资保障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电[2006]87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全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予以发布。

 

一、调整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400元(每日19.12元)。

 

二、调整后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4.40元。

 

上述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发布:2006-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