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枣庄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8年)

枣政字〔2008〕3号


各区 ( 市 ) 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鲁政字 [2007]258 号 ) 精神,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等情况,经研究确定,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滕州市、薛城区、市中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 540 元调整为 620 元;山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 430 元调整为 500 元。

 

二、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滕州市、薛城区、市中区 5.3 元,山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 4.3 元。

 

三、中央、省属驻枣单位、市属单位和其他驻枣单位执行所在区(市 ) 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 2008 年 l 月 1 日起执行,枣政字 [2006]41 号文件同时废止。


发布:2008-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