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菏泽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8年)

菏政字〔200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07〕258号)精神和我市经济发展、职工工资水平情况,市政府确定调整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00元/月、4.2元/小时。二、学徒、熟练、见习等新进人员及停产企业的留守人员适用月最低工资标准规定。

 

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非全日制用工适用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菏政字〔2006〕71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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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8-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