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济宁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8年)

济政字〔2008〕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07〕25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类:分别为620元和500元。

 

其中: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市、邹城市、曲阜市、微山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620元;实行小时工资制的单位,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5元/小时。

 

泗水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500元;实行小时工资制的单位,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5元/小时。

 

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济政字〔2006〕97号文件同时废止。


发布:2008-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