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滨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8年)

滨政字〔2008〕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情况,经省政府批准,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作出如下调整,现予公布:

 

一、调整后的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2类:滨城区、滨州经济开发区、邹平县、博兴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6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39元。

 

沾化县、惠民县、无棣县、阳信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5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35元。

 

二、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需要降低工资标准或者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向全体职工说明理由。需要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企业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当及时提高工资标准。

 

三、根据国家《最低工资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职工月工作日:(365-104-11)天÷12月=20.83天燉月。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滨政字〔2006〕136号文件同时废止。


发布:2008-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