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海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7年)

琼人劳保〔2007〕479号


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就业状况,为解决因物价上涨等因素带来的突出民生问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07年12月1日起将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

 

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6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5.7元(适用于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

 

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5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4.8元(适用于琼海市、儋州市)。

 

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4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4.3元(适用于文昌市、五指山市、万宁市、东方市、定安县、屯昌县、澄迈县、临高县、乐东县、琼中县、保亭县、陵水县、白沙县、昌江县)。


来源: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7-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