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徐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年)
徐劳社劳薪〔2010〕4号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公司)和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和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3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0年2月1日起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960元/月;二类地区,790元/月;三类地区,670元/月。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7.8元/小时;二类地区,6.4元/小时;三类:5.4元/小时。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上述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三、徐州市区执行二类地区标准;六县(市)执行三类地区标准。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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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0-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