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年)

苏人保办〔2010〕43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35号)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10年2月1日起调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

 

苏州市区、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吴江市、太仓市均执行江苏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850元/月调整为960元/月。

 

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月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苏州市区、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吴江市、太仓市均执行江苏省一类地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7.2元/小时调整为7.8元/小时。

 

三、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的口径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贯彻落实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要加强督查力度,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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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0-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