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泰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年)

泰劳社发〔2010〕14号


各市(区)劳动保障局,市各有关用人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35号)的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泰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如下: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泰州市区执行省确定的二类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为79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4元/小时。靖江市、泰兴市、姜堰市、兴化市执行省确定的三类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为67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4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含劳动者个人依法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上述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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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0-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