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 关于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意见

冀劳社〔2001〕51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家协会、省直有关部门:

 

为了适应逐步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企业深化改革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和省企业家协会共同研究决定:在全省建立省、市、县(区)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制度,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 三方协调机制的构成

 

1.协调机制是指: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代表同级政府,同级地方总工会代表职工、同级企业家协会代表企业(经营者)三方组成,就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2.人员组成:正式成员为9人,每方3人,由各方领导担任首席代表,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担任代表。正式代表因故空缺时,由本方及时选定人员递补,并通知其他两方。

 

3.协调机制的名称:省、市、县(区)统称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

 

二、 三方协调应遵循的原则

 

1.依法协调的原则。三方在协调劳动关系中,应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到合法、公正、及时。

 

2.协调合作的原则。三方应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上,合

 

作共事,互相支持。

 

3.利益兼顾的原则。三方应在遵守国家法律的前提下,代表被代表方利益,并兼顾其他两方的利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4.化解矛盾的原则。三方在协调劳动关系过程中,有责任防止和避免劳动关系中存在矛盾的扩大或激化,努力化解矛盾。

 

三、 三方协调的主要内容

 

1.认真分析和研究本地劳动关系状况,特别是劳动争议案件中带有普遍性、规律性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意见。

 

2.三方各自按职责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行政或

 

群体性监督检查,对发现和掌握的主要的、普遍的、重大的问题相互交换情况,通过协商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意见。

 

3.认真分析和研究本地劳动关系方面带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为同级人大和政府制定有关劳动法规和政策提供情况及建议。

 

4.对本地贯彻《河北省集体合同条例》,企业推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进行工作指导,相互及时交换情况,通过协商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意见。

 

5.其他有关劳动关系的重要事项。

 

四、 三方协调的程序和方法

 

1.定期协调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两次,分别安排在每年的6月中旬和12月中旬。各方需要提出协调议题并附送有关背景材料,提前15日送达其他两方。三方首席代表应出席,与会人员不得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2.临时协调会议可根据任何一方的提议随时召开。一般情况下可由三方担任代表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协调会议认为有必要,可以邀请肯关专业人员或其他部门人员列席或旁听。

 

3.协调会议由三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临时协调会议由提议方代表主持。三方共同指定一名记录员,负责会议记录。拟协商的具体事项及时间、地点、由主持方与另两方协商后确定。

 

4.召开协调会议时,先由提出议题的一方介绍有关情况及意见和建议,三方共同研究讨论。每次召开协调会议时,应对上次协调会议的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5.经协商形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可由主持方(提议方)起草有关文件或形成纪要,印发三方相应机构和有关企业。

 

6.协调会议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可以暂休会,具体休会期限及下次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由三方商定。

 

五、 三方协调的分工与合作

 

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是依法维护国家、企业和劳动者合法权益,形成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切实履行好劳动关系工作的管理、协调、指导和服务的职能;同级地方工会组织要积极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各级企业家协会要保证企业履行好国家赋予的权利、责任、义务。三方既要顾全大局,密切合作,着力促进和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同时要履行好各自的职责,保证国家、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来源: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1-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