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 关于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制度的通知

冀劳社〔2001〕81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家协会,省直企业主管部门:

 

为了加强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确保协商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选拨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总工会、企业家协会、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长期从事劳动工资工作的人员中选拨。每个设区市本级30人左右,每个县(市)10人左右。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实行聘任制,由省劳动保障厅、总工会、企业家协会培训考核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后,同级劳动、总工会、企业家协会培训考核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后,同级劳动、总工会、企业家协会聘任,担任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

 

二、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应具备的条件

 

1.熟悉企业工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和文字、语言表达能力;

 

2.了解企业财务制度,熟练掌握企业工资帐务处理业务;

 

3.政治可靠,作风严谨,办理公道,责任心强,勤政廉洁。

 

三、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职责和义务

 

1.接受劳动保障、工会、企业家协会或企业的委托,依法指导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2.负责对企业劳资双方协商代表进行业务培训,规范工资集体协商程序,帮助企业拟定工资协议草案;

 

3.认真执行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坚持原则,维护资产所有者、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4.对企业工资协商中产生的矛盾,认真负责地进行调解,避免突发性事件和冲突事件发生,并及时向上级组织报告,维护稳定;

 

5.严格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与协商有关的事项;

 

6.尊重企业的工资分配自主权,不得以任何上级组织和部门的身份,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施加影响;

 

7.主动接受劳动保障部门、总工会、企业家协会的业务指导,定期汇报工作情况,积极参加业务培训。

 

四、 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管理

 

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进行统一管理,登记注册,指导他们开展工作。

 

2.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受托对企业进行业务指导,要在培训合格证书上进行记载。

 

3.不能履行指导员的职责和义务、未能参加培训等人员,由劳动保障部门取消其指导员资格,注销聘任证书。

 

4.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由劳动保障部门、总工会和企业家协会给予表彰奖励。

 

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制度,是做好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高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质量的重要措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总工会和企业家协会要重视这项工作,加强领导,总结经验,通力合作,精心组织,按照本通知要求严格挑选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保证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健康发展。


来源: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1-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