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 关于外来劳动力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浙劳函〔1998〕69号


杭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外来劳动力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杭劳法[1998]13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企业招用的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外来劳动力,由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和劳动部《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98号)的规定,发放经济补偿金,计发标准为外来劳动力合同期内的月平均工资。

 

二、上述对象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凡是符合《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浙政[1986]52号)、《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国务院[1991]第87号令)、《浙江省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实施细则》(浙政[1994]48号)和《浙江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规定的用人主体,企业应当向外来劳动力支付生活补助费,计发标准按浙劳复[1997]58号文规定执行。


来源: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8-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