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 关于老职工(原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问题的通知

苏劳计〔1996〕5号


各市、县劳动局,省有关厅、局:

 

据有关部门反映,少数单位在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工作中未能注意保护老职工的合法权益,有的单位甚至把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签订劳动合同,作为清退老职工的理由,这一做法严重侵害了老职工的合法权益。为使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平稳过渡,切实保护老职工的合法权益,经请示劳动部,现就老职工(原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问题明确如下: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或距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老职工(原固定工),如本人有要求,原则上都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暂时没有岗位的老职工也应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在此期间劳动关系双方的责权利和其他事项,也可订立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附本,明确有关事项。

 

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上述精神,切实维护老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九九六年二月八日


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6-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