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年)

晋政办发〔2010〕1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晋单位:

 

依据《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218号)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精神,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居民消费水平提高的实际,并考虑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将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由一类720元、二类670元、三类620元、四类570元,依次调整为850元、780元、710元、640元。

 

同时,相应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4.89元、二类4.48元、三类4.08元、四类3.68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9.3元、二类8.6元、三类7.8元、四类7元。

 

二、提高煤矿井下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将现行的井下采掘人员、井下辅助人员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400元、1200元,分别调整为1600元、1400元。同时,相应提高井下采掘人员和辅助人员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9.2元、8.05元。

 

三、本通知中所指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剔除下列各项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性工资: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车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本通知自2010年4月1日起实行。

 

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分为四个档次。

 

第一类标准,为850元/月,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9.3元/小时;适用区域为太原市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古交市,大同市城区、矿区、南郊区,阳泉市城区、矿区、郊区,长治市城区,晋城市城区、泽州县,朔州市朔城区。

 

第二类标准为780元/月,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8.6元/小时,适用区域为太原市清徐县,大同市新荣区,长治市郊区、潞城市、晋城市高平市,朔州市平鲁区、怀仁县,忻州市忻府区、原平市,吕梁市离石区、孝义市、汾阳市,晋中市榆次区、介休市,临汾市尧都区、侯马市、霍州市,运城市盐湖区、永济市、河津市;

 

第三类标准为710元/月,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7.8元/小时,适用区域为太原市阳曲县,大同市左云县、浑源县、大同县,阳泉市盂县、平定县,长治市长治县、襄垣县、屯留县、黎城县,晋城市阳城县、沁水县、陵川县,朔州市山阴县、应县,忻州市定襄县、代县、宁武县,吕梁市交口县、交城县、文水县,晋中市灵石县、左权县、和顺县、昔阳县、寿阳县、太谷县、祁县、平遥县,临汾市翼城县、襄汾县、洪洞县、古县、汾西县、吉县、乡宁县、蒲县、隰县,曲沃县,运城市临猗县、稷山县、绛县、新绛县、芮城县;

 

第四类标准为640元/月,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7元/小时,适用区域为太原市娄烦县,大同市阳高县、广灵县、天镇县、灵丘县,长治市平顺县、沁县、武乡县、沁源县、壶关县、长子县,朔州市右玉县,忻州市繁峙县、神池县、五寨县、河曲县、保德县、偏关县、岢岚县、静乐县、五台县,吕梁市兴县、方山县、岚县、临县、中阳县、柳林县、石楼县,晋中市榆社县,临汾市大宁县、永和县、安泽县、浮山县,运城市闻喜县、平陆县、垣曲县、夏县、万荣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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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10-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