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无锡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5年)

锡劳社〔2005〕3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发挥最低工资保障作用,增加城镇低收入职工的收入,根据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部令第21号)、《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第56号令)的规定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5]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经市政府同意,授权我局发布,具体调整意见如下:

 

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最低工资一类标准调整为690元/月。无锡市区(包括锡山、惠山区)、江阴市执行最低工资一类标准。

 

2、最低工资二类标准调整为550元/月。宜兴市执行最低工资二类标准。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小时最低工资一类标准调整为5.8元/小时。无锡市区(包括锡山、惠山区)、江阴市执行小时最低工资一类标准。

 

2、小时最低工资二类标准调整为4.6元/小时。宜兴市执行小时最低工资二类标准。

 

二、最低工资标准口径: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二)下列各项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口径内,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1、加班加点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上述第(二)条规定的项目和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当补足。

 

三、关于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计算口径: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用人单位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只需另行支付劳动者的住房公积金。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5年11月1日起执行。

 

五、做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

 

各地各部门应根据市委、市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富裕无锡”的总体目标,积极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稳定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确保职工收入随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而提高。用人单位应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生产经营正常的,职工工资水平均应适度提高,对故意压低劳动者工资,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将依法严肃查处,确保最低工资标准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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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5-11-24